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12-24
  • 实施时间:2025-12-24
  • 145
  • 1
  • 0
  • 1
点赞 收藏
分享
双智云

引领-互助-共享

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 发文文号 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知识库 / 法律法规 / 规章
听文章 暂停播放 继续听文章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 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1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

 20251216

      

(此件公开发布)

upfile

附件信息(0积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pdf

176k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