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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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规范文号 沪环安〔2026〕41号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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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依据

1.2适用范围

1.3事件分级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

2.2成员单位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机构

3预防预警

3.1风险防控

3.2风险监测

3.3风险预警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报告与通报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分级和启动

4.4处置措施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损害评估

5.3事件调查

5.4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物资装备保障

6.2通信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7.2预案修订

7.3预案报备

7.4培训和演练

7.5责任与奖惩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完善全市生态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及时妥善科学应对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守牢美丽上海建设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工作,指导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海洋、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船舶污染事件等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或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本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见附件1)。生态环境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应急责任和指挥体系,完善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机制,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及时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信息灵、反应快、措施准、工作到位。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制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行动方案、应急手册等支撑文件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各区党委和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产业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应急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2.1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

在市城运应急委统筹协调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设立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必要时,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总队协同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型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一般设置综合协调组、数据赋能组、社会面工作组、宣传发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调查组、污染处置组和专家组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2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见附件2),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动态调整进驻工作组人员名单,自动对应、快速进驻,保持应急处置敏捷性。

2.3现场指挥部

视情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或相关场所设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相关工作小组,各负其责、相互支撑、一体应对。

2.4专家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人才库,为本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风险防控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强化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对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风险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推动综合监测、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综合应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随申拍”等平台,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员、基层网格员等制度,鼓励群众发现并报告环境风险隐患,推动社会协同参与。

3.3风险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型、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推送。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3.3.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所在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监测排查。组织周边环境和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等重要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环境监测,排查企业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分析研判可能次生的环境污染。

(2)防范控制。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督促企业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必要时,依法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

(3)应急准备。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根据需要,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建议、提示,组织实施防灾避险措施。

3.3.4预警级别解除

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报告与通报

一旦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除极特殊情况外,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按规定在1小时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报生态环境部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不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并按照“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的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坚决防止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种和数、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分布及受影响情况、监测布点和监测结果、事件处置情况、人员受害及疏散转移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依托长三角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及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即时处置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涉事单位立即按照本单位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阻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防止因应急处置不当引发二次污染;核实人员伤亡、被困、失踪等情况,提供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的详细数据

4.2.2联动处置

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立即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实施人员搜救、撤离疏散、现场管控、安全防护、停止或限制易受影响区域活动等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联动单位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指挥调度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和装备资源,快速高效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4.2.3属地处置

涉事地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现场救援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提出支援需求。乡镇(街道)统筹调配各资源和力,就近启用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由事发地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并切断污染源,确定污染物种和污染范围。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视情采取临时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威胁或影响到重要环境敏感目标时,应当采取保护保障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影响。

4.3响应分级和启动

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市级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污染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市级四级响应。

(2)市级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市级三级响应。

(3)市级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启动市级二级响应建议,报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决定。

(4)市级一级响应

需要市城运应急委决策部署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建议,报市城运应急委决定。

必要时,市城运应急委直接决定启动市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以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本级应急响应分级和响应启动条件。

4.4处置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大限度减少环境影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事件污染态势、危害影响、处置难易程度等,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1)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气象信息,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大气环境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水文、气象等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临时收贮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等方法降低污染物浓度;采取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式对污染物进行处置。涉及饮用水污染的,要积极做好污染处置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涉及海洋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开展海洋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海洋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于污染入海事件,应当通过关闭事发地周边河道入海闸门或入海排口以及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协同污染处置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消除环境影响。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跨省界影响的,毗邻或者上下游地区应当依托区域流域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数据、联合制订方案、协同采取行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溯源、水利调度与污染处置等工作。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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