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

  • 发布时间:2022-05-26
  • 实施时间: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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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 发文部门 江苏省市场监督局
  • 规范文号 DB32/T 4261—20
  • 适用范围 石油化工企业
知识库 / 风险应急 /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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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涉水 

7.2.1 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包括截流、转送、倒罐、分流回流、缓冲等设施。 7.2.2 应设置与自身环境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应急事故池。

7.2.3 可结合厂区实际,采取消防尾水就地处置、回用等措施。 

7.2.4 雨排系统应设置有效的闸控。 

7.3 涉气 

7.3.1 应结合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模拟、验证不同事故状态下的废气污染物影响范围、扩散程度。 

7.3.2 应配置与自身环境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减缓、消除、降低废气排放的物资和设施,并确保事故状 态下事故火炬的安全可靠燃烧。 

7.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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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应对可能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采取有效的阻隔或防渗措施。

7.4.2 应按照规范要求,在污水站、生产车间、危废库及厂区上下游等重要节点设置地下水、土壤监 测点。 

7.4.3 应检测装置地沟、围堰等的防渗能力。 

7.4.4 应具备固体废物收集和暂存能力,建立合法安全处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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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61-2022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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